(一)個案只能維持有限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(二)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之需要服務者。
(三)病情穩定能在家中或機構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(四)失能狀況:巴氏量表60分以下,柯氏量表3級以上。
(五)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:
 (1)65歲以上老年人
 (2)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
 (3)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
 (4)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(IADLs)失能且獨居之老年人。